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524号原告:上海火柴盒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佐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上海将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涂燚,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火柴盒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将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同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火柴盒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火柴盒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