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连正龙,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代理人:曾宪湘,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1-5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正龙诉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正龙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正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正龙撤回起诉。
本案���理费1650元,由原告连正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