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14920号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肇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22层02室。
被告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大厦2009室。
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八百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