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0404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丹。
委托代理人唐猛。
被告郑良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良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