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9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金鹏,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堃杰,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响,系永康市飞宇金属制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利,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陈荣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