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贝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汤凌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贝奇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磊若公司原审诉称:其系Serv-UFTP服务器软件全部版本的著作权人,其发现贝奇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管理的网站擅自使用该软件,侵犯其著作权,故起诉要求贝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贝奇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贝奇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网站的建设、维护及涉案软件服务器支撑均由于平提供,该网站目前尚属于平所有,本案的被告应为于平,而于平系山东省烟台市居民,故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审理,请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磊若公司与贝奇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件被告贝奇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原审法院系江苏省苏州市行政区划内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一审法院,故依法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贝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贝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贝奇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Serv-UFTP服务器软件的可能使用者,应是服务器的所有人,即拥有并控制、管理服务器硬件的单位或个人。
本案中于平是服务器的所有人,本案的被告应是于平,由于于平系山东省烟台市居民,故原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磊若公司以贝奇公司涉嫌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贝奇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贝奇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关于于平是否应作为本案的被告,系案件实体审理的内容。
故贝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