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411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画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邻里副食店,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冲广坪5栋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3MA6HF67N43。
经营者:杨三妹。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邻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