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太仓市鑫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卫东,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禹业航。
被告靖江市江宏纸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媛,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源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洪。
原告太仓市鑫海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江宏纸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太仓市源泰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太仓市鑫海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太仓市鑫海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鑫海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8元,减半收取为4564元,由原告太仓市鑫海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