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837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建东。
被告北京劲松农光里农贸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36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苗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建东、被告北京劲松农光里农贸市场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