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35号原告:蔡育鹏,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依芬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柯志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育鹏与被告深圳市尚依芬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蔡育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育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育鹏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