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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馨艺美容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5305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馨艺美容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馨艺美容美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305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馨艺美容美发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王勤。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馨艺美容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现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旭光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兆良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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