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知民初51号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进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23014。
法定代表人:王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都,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吾悦居房产信息部。
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金门商城**楼****营业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YAP00N。
经营者:成桂英。
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吾悦居房产信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汉中市汉台区吾悦居房产信息部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