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治群,女,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治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