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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芝(中国)有限公司、东芝电脑网络(上海)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12号
案件名称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芝(中国)有限公司、东芝电脑网络(上海)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芝(中国)有限公司,东芝电脑网络(上海)有限公司,百脑汇(西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12号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芝(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桐山辉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芝电脑网络(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韩城路189号1号楼1层A部。

法定代表人鹤秀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百脑汇(西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68号。

法定代表人许崑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芝(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东芝电脑网络(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百脑汇(西安)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西民四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芝(中国)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陕民三终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本院重审过程中,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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