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436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仲平,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仲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