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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店、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民三初字第94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店、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店,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9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店。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号。

负责人:冯大维。

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系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荟珍,女,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系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新华路分店、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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