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系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园丁花园二分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园丁花园小区43栋103室。
负责人高鹤。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园丁花园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