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501100-7。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士龙,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五河县前程电料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大桥路碧水花园21-111号商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士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