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43号原告:罗剑飞,男。
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梅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牛山钟屋围村伟民路集民科技产业园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袁柱彬。
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思涵,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集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17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
委托代理人:王新杰,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红峰铝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祠下工业区一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毛秉洪。
委托代理人:王魏,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剑飞诉被告东莞市梅兰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集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红峰铝质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剑飞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罗剑飞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剑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8.31元,由原告罗剑飞负担,另退回原告罗剑飞408.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