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68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昌,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威俣五金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卢雪忠。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威俣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