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034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亭澳诗莱皮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05600346695,,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东方国际皮革城北京路**)经营者:张思明,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冬,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舜禹,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东亭澳诗莱皮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此款已由普拉达有限公司预交),由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