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钦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