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52-1号原告: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将军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唐苑雯,董事长。
被告:山东亿特电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南路219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传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特电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亿特电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认为其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涉案ZL200420040229.X号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