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宝安大道旁三围红湾工业园*幢*楼南边。
法定代表人:滕艳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明娟。
委托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明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