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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倩倩诉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0号
案件名称孙倩倩诉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倩倩,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0号原告孙倩倩。

委托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杰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孙倩倩与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倩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95元,由原告孙倩倩负担。

审 判 长  张华松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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