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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泰山路分店、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民三初字第86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泰山路分店、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泰山路分店,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泰山路分店。

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区泰山路农贸市场室内。

负责人:冯大维,店长。

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总经理。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泰山路分店、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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