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7716-3。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李铭。
委托代理人陶凤。
被告永康市高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东街村姚家垄,组织机构代码56330034-9。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波啡(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688号4幢118室,组织机构代码05128013-7。
法定代表人刘伟。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高顿工贸有限公司、波啡(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