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58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璐遥鞋业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559号黄桷井商城E11-36号。
经营者:邹修勇。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璐遥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