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华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牛建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倩倩,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可。
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华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