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初字第4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丽秀,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增志,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王增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的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