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忆晶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葛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富林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
法定代表人张杰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卡子门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淑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富林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名都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