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05865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昌回龙观国际家具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
法定代表人郑建成,公司董事。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胜发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昌回龙观国际家具建材市场13区14号。
经营者刘艳霞,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爱军(系刘艳霞配偶),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昌回龙观国际家具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胜发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