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396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画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桃苗族自治县星期八便利店。
经营地址: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北部新城世纪凯旋3-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8MA6H35CN8Y。
经营者:陶刚。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桃苗族自治县星期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中,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