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51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刘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