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3民初7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中兴大厦九月菊化妆品专柜。
经营者:赵迎菊。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英雄大街**/div>法定代表人:刘连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中兴大厦九月菊化妆品专柜、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