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忠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