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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贝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忠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贝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忠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忠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忠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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