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2085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陡沟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
经营者:马剑,男,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陡沟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陡沟加盟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晶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