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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新干县世联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新干县世联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张胜;新干县世联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44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男。

被告:张胜,男,199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新干县世联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爱飞,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晶,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新干县世联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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