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0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西广大街新天地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北8号楼一楼门市,经营者赵冬明,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荟珍,女,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宽城区西广大街新天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