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731号罪犯赖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洛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了(2012)丰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泉监减(2015)408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嘉奖,受到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罪犯赖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表现较为稳定,但其对原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但其仅缴交罚金1960元,绝大部分财产刑未缴纳,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需继续考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某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闪红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楠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