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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书林与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42号
案件名称崔书林与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崔书林

案由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永煤集团辅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世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书林。

委托代理人:王小将,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与被上诉人崔书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崔书林于2013年11月2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生产经营合同书;

2、落实遗留事项;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

光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光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崔书林及委托代理人王小将、王艳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0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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