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永煤集团辅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世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书林。
委托代理人:王小将,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与被上诉人崔书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崔书林于2013年11月2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生产经营合同书;
2、落实遗留事项;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
光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光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崔书林及委托代理人王小将、王艳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永城煤电集团光大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0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