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中兴新城BD区**号。
法定代表人:汪家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施国,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泗水加盟店柘沟分店。
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柘沟镇柘沟一村。
负责人:汪家宏。
委托代理人: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泗水加盟店柘沟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泗水宏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