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刑执字第125号罪犯刘忠胜,男,1957年12月19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
2012年8月23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忠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累计缴纳4000元)。
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忠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胜准予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