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2号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科技创新基地D区315-317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