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辛庄镇吉麦隆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80号。
负责人汪益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辛庄镇吉麦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吉麦隆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吉麦隆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