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96号原告广东美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二期顺景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唐锡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良亮,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金鑫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建材城。
经营者郑林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金鑫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特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本院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广东美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