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97号原告卓楚光。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被告吕胜文,现代小商品城二层C区13号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胜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