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知初字第177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刘育涛,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金圣通电子厂经营者。
原告刘向东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育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申请变更部分诉讼请求,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5年6月8日,原告刘向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向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向东负担。
刘向东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结算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