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43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市荔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侯爱萍。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汾阳市荔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