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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涛保健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545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涛保健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涛保健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545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金炳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涛保健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张涛。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涛保健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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